野山参、移山参、园参的定义及鉴别
人参专家关注我国人参发展
野 山 参 的 神 奇 疗 效

山 参 不 是 野 山 参

 

全国人参标准化理论研讨会纪要

 

 

野山参、移山参、园参的定义及鉴别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仲伟同   吴信子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    于振江   金精日

吉林农业大学中药材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农学会特产学会副理事长:                  李向高

北京大学现代中医药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果德安

吉林省人参研究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金  慧

杭州市药检所所长、付主任中药师:   郭怡飚

北京同仁堂参茸部经理:             赵  军

上海神象参茸公司经理、中药师:   洪 伟

人参有文字记载距今有4000多年历史。郭沫若主编的《甲骨文合集》就记载有象形文字“参。甲骨文产生于我国殷商时代(公园前16世纪),据考证,该时期我国各族群或部落的“图腾上也出现了象形文字“参,后来《神农本草经》对人参药用价值做了详细的记载。《本草纲目》中李时珍称人参为神草。依据人参的植物生态习性,《神农本草经》记载“人参一名人衔,一名鬼盖,生山谷。鬼盖是指背阳向阴而得名。

陶弘景《名医别录》记载:“人参三桠五叶,背阳向阴,欲来求我,椴树相寻。还记载:“人参生上党及辽东。说明人参最早发现和应用是在上党,辽东在后。上党为秦时的上党郡(今山西子长县),辽东为战国时期燕国郡名(今辽宁西部),当时人参均为“野山参

辽、金、元、明、清先后在北京建都,所需建筑用材及燃料全都取自于相近的太行山和燕山。特别是明朝永乐年间的迁都,每年贩运到北京的木材不下一百多万株,使上党人参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森林环境,终于灭绝。后来参商又把采购的目标转向了山海关以外,发现辽东人参远比上党丰厚,1609年寻挖野山参十多万株。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多,辽东森林变农田,于是人参产区历史性的萎缩到了东北长白山山脉及乌苏里江流域。

清朝初期,长白山地区被朝庭封为禁区,但后期未能禁住采参,特别是康熙中期,采参业达到了鼎盛时期。山东、河北的农民闯关东,以放山采参为业。人参主产区继续东移至长白山以北乌苏里江流域锡霍特山脉,那里人迹罕见,物产富饶,满山遍野的人参随处可见,多得可称“参场1858年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中俄瑷珲条约》,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我国野山参的主产区退缩至东北长白山山脉一带,产量进一步减少。

90年代起中俄边境重开贸易,乌苏里江以东俄罗斯远东地区的野山参,通过边贸、民贸等形式涌入中国市场, 从此,中国市场野山参数量大增。

由于野山参价格昂贵,均以单支品评论价,野山参的完整性是审定价格的依据之一,折芦断须就要降低品位,价格相差甚大。因此,对野山参不允许破坏性鉴别,即使有先进、发达的科学仪器和技术,诸如高效液相(HPLC),薄层扫描,核磁共振(NMR),质谱(MS),毛细管电脉,高速逆流色谱(MSCCC)等也难以发挥作用。但可通过X光透视检查,断层扫描验其是否“工艺参、野山参是否穿入铁钉、钢线。鉴别野山参,判断年龄长短,品位等级,仍以感官经验鉴定为主,而这种技术未经专门学习和长期的经验体会很难掌握。

200281日,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了国家标准GB/T18756-2002《野山参分等质量》。这一国家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野山参市场,促进我国人参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标准从野山参的芦、艼、体、纹、须等五形感官特征上分别做了具体的表述,作为鉴别野山参的外观鉴定标准,国内人参界普遍认为《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较2000年版《中国药典》具体,可操作性强,是一大进步。

20036月,国家参茸中心邀请全国人参业界专家学者,在延吉召开了《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专题理论研讨会,并形成了理论研讨会议纪要。专家们提出生长若干年具备野山参特征的“林下籽应纳入到野山参范畴。“林下籽是人工播种,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是植物的自然返籍,由于生长环境恶劣(病、虫、害),对生长环境要求苛刻(土质、坡向、坡度、自然树阴遮光率),存活率很低,生长缓慢,长到20多克重,具备五形,一般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国家参茸中心根据研讨会纪要,征求国家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了《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修改单。国家标准委于20031027日行文,以国家标准委农轻函[2003]88号文批准,自20043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国家标准对于野山参的定义是:“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能完全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这一国家标准的修改,对于我国人参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野山参移栽、山移、家移、籽趴、秧趴、池底等归类为移山参(移山参标准国家正在审批),移山参与野山参区别清晰分明。移山参芦碗不是紧密而是疏松,大多是竹节芦,没有紧皮细纹,而是环纹浮浅、粗糙,皮较松,艼上翘旁伸、须没有弹性,珍珠点少。

池底参多是没有园芦,大多是竹节芦,芦越长上边越细,纹浮浅、粗糙,皮老多皱、烧须、皮质松、艼上翘、旁伸。

人参移栽使生长加快,野山参移栽后,一年体重就可增加一倍左右,但野山参的五形特征开始变化,芦发生转向、跑纹、体下垂,按照行业界说法就是“走形了。移山参的最大特征之一是经过了移栽,移栽后的野山参在生长过程中,丢去了大部分野山参的外观特征,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是泾渭分明的。

人工种植的园参在东北已有400多年历史。园参5-6年可以长到100克左右,生长这么快的原因主要是移栽,每三年移栽一次,5-6年就可以做货。近几年,东北园参生产迅速萎缩,就是因为园参种植毁林严重。种植过人参的参地不能再栽种 人参,种植人参需要砍林、人参移植还需要再砍林,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东北各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省建设,严格控制或停止审批参地。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林政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人参产业与林政矛盾是现实课题。对于我国东北人参主产区来说,比如吉林省的一些县市,人参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参业收入占有相当大比重。“林下籽可以不毁林,不破坏植被,与林政的法律、法规不相冲突,是我国人参产业进一步得到振兴的有效 途径。

目前,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在我国理论界和业界不存在原则分歧。然而个别学者和部门主张将林下籽、趴货、池底参统统纳入野山参范畴,称山参(野山参在《中国药典》里称山参)。在理论和实践上,移山参的特征与野山参具有明显区别,这主要是移栽后的快速生长造成的。市场和消费者不可能接受移山参为野山参,反而会引发混乱,不仅移山参价格提不上去,反而会损害野山参的声誉,引起野山参的价格跌落。

我们认为,我国人参界应保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冷静应对面临的诸多问题。

关于林下籽的发展,即要积极,又要稳妥。因为林下籽的生长并不适合所有林地。对于林下籽基地病、虫、害的防治,如何不使用农药等,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另外,林下籽基地承包期起码要2030年,其间森林不能砍伐,国有林如何承租等政策性问题及林下籽的技术规程,包括种子、环境条件、相关自然生长的技术规定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目前地方政府和参农对林下籽的种植积极性高涨。第二、三产业也开始介入林下籽行业,进行投入。但林下籽产业在目前还是高风险产业,首先应该进行对符合林下籽生态环境条件详细的调查,进行科学的规划,不要大帮 哄,防止盲目性。

对于东三省的园参产业,应重点实施标准化栽培规程,全力推进无农残人参的生产。人参作为保健品,我们认为进行人参有效成分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更迫切的是产区统筹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人参综合性保健效能研究,比如人参对增强人体免疫力,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防治高血脂、高胆固醇、高血糖、高血压、增强性机能、防治癌症等方面的量化研究成果,带动人参深加工,拓宽人参市场。

人参专家关注我国人参发展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仲伟同

近日笔者走访了我国著名的人参专家博士生导师李向高,北京大学现代医药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果德安,吉林省人参研究院院长金慧,杭州市药检所所长、副主任中药师郭怡飚,北京同仁堂参茸部经理赵军,上海神象参茸公司经理、中药师洪伟等,就人参产业相关问题做了研讨,在研讨中大家认为进一步明晰野山参、移山参、园参的定义及鉴别方法十分重要。《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GB/T18765-2002200281日实施,这一国家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野山参市场,促进人参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20036月国家参茸中心邀请全国有关人参专家学者,在延吉召开了野山参标准研讨会,专家们提出,生长若干年后具备野山参特证的“林下籽"应纳入到野山参范畴。林下籽是人工播种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 人参,是植物的自然返籍。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了修改《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的报告,国家标准委于200331日行文,以国家标准委农轻函(2003)88号文批准,自200431日实施。修改后的国家标准对于野山参的定义:“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若干年后能完全体现野山参特证的可视为野山参”。这一国家标准的修改,对于我国人参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林下籽纳入到野山参范畴,在我国理论界和业界不存在原则的分歧。然而个别学者和部门主张将林下籽、趴货、池底参统统划入到野山参范畴,称山参,山参在 《中国药典》里就是野山参,而且山参标准的内容和野山参标准的内容一样,在理论和实践上,移山参的特证与野山参具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不可能接受移山参为野山参,会引起市场混乱,损害野山参的声誉。

       笔者认为,我国人参界专家应保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冷静应对面临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我国野山参拥有数量问题一直被个别人质疑,有人说全国不到两公斤野山参,更有甚者说全国只有十几支野山参,这叫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据我们多年的详细调查,我国每年可产野山参250多公斤,从俄罗斯和朝鲜通过民间贸易和易货贸易等多种形式流入到我国的野山参l500多公斤。在东北50多万亩的林下籽基地中,每年可产野山参2000多公斤。

       上海神象参茸公司、上海雷允上药城、上海童涵春药业、上海蔡同德、杭州胡庆余堂、杭州回春堂、北京同仁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等,都是具备质量保证体系的品牌商业企业,而且都拥有一批资深的检验师,这些品牌企业的野山参质量是信得过的,这些单位年销售量都相当大,怎能说全国只有两公斤野山参呢?个别对野山参质量问题的质疑和投诉,应该采取依法解决的途径,即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由司法行政部门去解决。

野 山 参 的 神 奇 疗 效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仲伟同

    早在2000年前,《神农本草经》中对野山参的药用价值就有了详细的记载,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称野山参神草,明代就被列为上品。野山参主要产于我国吉林省,其次是黑龙江、辽宁。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国家标准,将野山参定为3个等9个级别,外观鉴定五形:芦、
、体、纹、须。    
      芦: 主根上部的根茎。有圆芦、堆花芦、马牙芦。
   
: 芦上生长的不定根,有枣核、毛毛变。
    体: 即主根,皮为黄褐色或灰黄色,断面呈黄白色。有灵体、疙瘩体、顺体、笨体、过梁体、横体之分。
    纹: 在主根肩部的细而深的环纹。
    须: 支根上生长的较细的根,须根细长,柔韧性强,有弹性、有珍珠点。
    野山参性甘、微苦、微温、有补虚救脱、大补元气的功效,能强精健身,益寿延年。随着医学的发展,野山参所具有的神奇疗效以及它的抗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在中医治疗肿瘤的临床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处方都少不了这味珍贵药材。
    近年来科学家发现野山参对多种癌症均有抑制作用,野山参破坏癌细胞的有效性达99.9%,其抑制率达到48%。

    野山参的抗癌作用与其含有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有关,特别是野山参中镁的含量要比其他中药材高3倍以上。镁能激活人体中的许多酶,特别是脱氧镁酸酶能催化几十种生物化学反应。动物机体要是缺乏镁,产生的抗体就会减少,淋巴细胞的活动能力就会大大减弱,并会导致染色体畸形,从而诱发癌症。对手术后的病人,服用野山参治疗效果十分理想。
    野山参还对高血压病、心肌营养不良、冠状动脉硬化、心绞痛等都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可以减轻各种症状。

    野山参对不正常的血压具有调整作用,或认为不同的剂量可以出现不同的作用;慢性胃炎伴有胃酸缺乏或胃酸过低者服用野山参,可见胃纳增加,症状减少或消失,食欲增加,大便正常;对于急性传染病肝炎,在一定的治疗条件下服用野山参,对防止转变成慢性肝炎有一定的作用;野山参有增强性腺机能的作用,对麻痹型,早泄型阳痿有显著疗效,对因神经衰弱所引起的皮层性和脊髓性阳痿也有一定的治疗效果。

    野山参对神经系统有显著的兴奋作用,能提高机体活动能力,减少疲劳,对不同类型的神经衰弱患者均有一定的治疗作用,能使病人体重增加,消除或减轻全身无力、头痛、失眠等症状。

    野山参还有提高视力及增强视觉暗适应的作用,能改善糖尿病人病症,使轻型糖尿病患者尿糖减少,停药后仍可维持两周以上。中等度糖尿病人服用后,虽然降低血糖不明显,但全身状况有所改善如渴感、虚弱等症状消失或减轻,可减少胰岛素的作用,与其他药物合用还可治疗多种疾病。

    由于野山参药用价值高,价格昂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野山参时一定要到正规单位去买,并且注意是否有鉴定单位,并上网查询确认,确保吃到放心的野山参。

山 参 不 是 野 山 参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仲伟同

 《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已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但是,各地市场上标称“山参”的产品比比皆是。商家的目的不言而喻,就是用山参的名称混淆野山参和移山参的区别。野山参因其生长条件苛刻,数量越来越少,市场上的“山参”,大部分是移山参。
   事实上,人参共分3大类: 野山参、移山参、园参。由于以往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叫法上就 出现了不同。
    1975年版的《中药大辞典》 明确说明:“野生的称野山参,栽培的称园参,如果将幼小的野山参移植于田问或将幼小的园参移植于山野而成长的人参称为 移山参”。2000年版的《中国药典》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只是没有细化到野山参和移山参。

 国家在制定《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时,广泛征求了许多地区专家的意见,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将野生条件下山林中自然生长的山参称为野山参,因此标准的名称定为《野山参分等质量》。
    单从字面上理解,将野山参和移山参称为山参并没有错。但是,在过去市场比较封闭的时代,有的地区把山参称为野山参,还有的地区把移山参称为山参。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各类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在当今全国以至全球开放、统一的市场条件下,尤其是在《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出台以后,山参这个词不宜再使用。参农、厂家、商家及鉴定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宣传材料及包装物印刷等也要按国家标准去规范。

吉林省林下籽产业现状调查

414日至516日,延边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同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省局部署,围绕国家《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宣贯工作落实情况,对我省人参产业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采用调阅当地政府统计资料、规划文件、企业项目计划书,查阅当地县(市)誌,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参农进行座谈,现场踏查林下籽基地等方式,力求具体地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此次调查走了我省吉林市、白山市、通化市和延边州等东部四个地区及相关县(市)。得到了各地区和县(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协作,得到了相关企业和参农热情呼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林下籽的出现已有400多年,与园参几乎同时产生,大面积播种始于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80年代初,在农村大包干改革中,有些集体林下籽基地拍卖给个人,如抚松等县,使林下籽面积得到扩大。近年来国家实施天保工程,我省实施生态省建设,严格控制或停止审批参地,一时企业、林区职工和参农转向林下籽种植。国家修改野山参标准,将林下籽划入野山参范畴后,林下籽产业效益预期大增,进一步刺激了林下籽产业社会投入。

(一)林下籽现有面积约53.8万亩。

据调查组统计资料初步显示:“我国林下籽产地集中在东北三省,吉林、辽宁、黑龙江总面积为50.3万亩左右(面积计算时零星的参农个体面积不好计算,当地政府估计数量不少,参农秘而不宣,所以没有计算在内;50.3万亩包括占林地面积,其中林下籽密度、存活率等相差较大)。其中:吉林省播种面积最大,约37.4万亩(通化15.2万亩、白山11万亩、桦甸7.45万亩、延边3.75万亩),占全国的69.5%;辽宁省集中在恒仁、宽甸两县约有13万亩,占24.2%;黑龙江省约有3.4万亩,占6.3%
   
(二)林下籽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趋势。

国家修改《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以后,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参农种植林下籽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

1林下籽种植呈现企业化趋势。例如:通化京申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总部在上海的公司投资,一期工程已投入2000余万元(人民币),播种林下籽1000多亩;二期工程3000万元投入正在实施。该项目预算总投资为1.79亿元,企业经营规范,技术规程比较齐全。还有桦甸隆泰生态、集安嘉禾集团等等。由于林下籽产业效益预期好,二、三产业资本开始流入。这种趋势对于林下籽产业的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具有很大好处。

2、社会资本强势流入林下籽产业。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是生态条件强镇,发展林下籽具有历史基础,2003年投入林下籽产业社会资本超过2000万元,势头强劲。再如:抚松县关东野山参基地(林下籽)资产价值评估达9800万元。广东客商与基地签署合同,从2003年起将分期十年进行投入,每年投入100万元。

3、企业和地方政府将林下籽产业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已向国家申报。如:通化京申、集安嘉禾、桦甸隆泰、抚松关东绿色生态园等,这些企业重视标准化,进行ISO国际质量认证和GAP认证。

4、企业和参农利用良好的林区生态环境,以林下籽为主业,兼营林蛙、养鹿、药材栽培、搞药厂和饮品加工等。根据林下籽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采用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式,以当期效益好的多种经营项目弥补主业。

5、现有林下籽基地大面积的从50年代末延续下来,早已进入收获期。如:桦甸二道甸子参农钟海说:“如果价格合适,2004年可做货500Kg”。通化京申可做货500 Kg左右,隆泰可做货450 Kg左右,靖宇同仁堂可做货250 Kg左右,抚松县关东野山参基地早在1992年和1995年分别以《山参生态条件和生育规律及综合护育技术》,获得农业部和国家科委“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成果奖,今年可做货200公斤左右等等。

(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应政策措施相继出台。

调查组此行受到了各地区和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的热情协助,而且在通化市意外地见到了闻风赶来的辽宁省地区领导及企业负责人。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了相应政策支持林下籽产业。例如:对于通化京申林下籽基地,当地政府和林政部门规定,合同期限为30年,视情况可延期,还与企业制定了林区防火措施规范,严格规定林下籽沟系林区实行封山,合同期内不采伐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封山林区,擅自进入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等。集安、抚松、靖宇、敦化、安图、汪清等地政府协调林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林下籽产业。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统筹规划林下籽产业。林下籽的生产并非适合所有林地。林下籽生长环境条件要求十分苛刻,必需土质、湿度、坡向、坡度、海拔高度、地上树种、自然遮光率等多种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行,且生长缓慢,存活率低,长到20多克重,具备五形,一般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且连片林下籽基地如何不施用农药防治病害、虫害、鼠害等,还需在实践中摸索。因此,发展林下籽产业不仅要积极,还要稳妥,要防止盲目性,避免一帮轰。

建议由省政府统筹安排,收集、总结、提升以往企业和参农的实践经验,对适合林下籽生长的生态环境条件整理成指导性材料,以规避盲目性和损失。对林区沟系、土质等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适宜林下籽生长自然条件沟系数据资料,对各基地进行规范指导。

(二)实施标准化规范。抓紧制定林下籽相关标准和栽培技术规程,规范林下籽种质、播种、看护、做货等全过程,用标准化统一规范林下籽产业。严格按照国家野山参标准要求,通过林下籽相关标准和栽培技术规程,保证林下籽“自然生长的限制性条件。林下籽不得移栽、不得施肥、不得检出农残等等。

(三)林政等政策问题。建议省政府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对林下籽播种林区沟系在承租期限、控制采伐、制定切实防火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林下籽播种林区沟系实施封山养护。并筹用部分国家“天保资金,养护森林发展林下籽,抢先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以促进和保障林下籽产业发展,巩固和确保我省人参产业领先地位。

(四)关于理论问题。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在我国理论界和人参业界已不存在原则分歧。但还有个别学者和部门主张将移山参也纳入野山参范畴。林下籽与移山参最大区别就在于 “移。在理论上,移栽后快速生长的移山参与野山参有明显特征区别,在实践上,市场和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接受移山参为野山参。

(五)推进吉林人参优势工程。我省东部林区实施“天保工程,全省实施生态省建设,林下籽产业无疑是我省保持和发扬光大人参产业优势的有效途径,希望省政府给予重视。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设在吉林省来之不易。国家参茸中心成立二年来,起草了国家《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和国家《移山参分等质量》标准,修改了“野山参”标准。正在着手起草林下籽栽培技术规程,计划编写林下籽生态环境条件技术手册。目前在省局指导下选择省内重点人参和林下籽企业准备建立“国家人参标准化基地和“国家野山参标准化基地等等,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希望省政府给予国家参茸中心在政策、舆论和资金上的支持。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全国人参标准化理论研讨会纪要

为了统一和清晰有关人参的术语和人参标准,2005225日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邀请国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代表,对人参标准化进行了认真的理论研讨(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发言29人)。研讨会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在会议上大家经过认真研讨后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

一、明确野山参的定义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国家标准经过颁布、实施、修改后的野山参定义是“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参经过若干年后,能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

、移山参的定义

幼小的野山参苗或林下参苗移植于野林下自然生长或园参收获后被遗留下来的人参自然生长,其年限较长的,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移山参。

三、我国野山参产量的问题

根据国家参茸中心对东北三省林下参产业调查情况来看,林下参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与园参几乎同时产生,大面积播种始于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其面积约有53. 8万亩。在调查中发现,将林下参划入野山参范畴后,林下参产业效益大增,进一步刺激了林下参产业的社会投入。

四、将林下参划入野山参的技术依据

1、因为野山参在野生条件下经过漫长时间的缓慢生长,其形态特征有许多特殊之处,所以野山参的鉴定一般靠外观五形。野山参五形鉴定是我国历经4000多年历史形成的,具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从外观五形上看,生长若干年后具备五形的林下参与野山参无法区别,但与移山参、园参截然不同。移山参最大特征是在移栽后生长过程中失去了大部分野山参外观特征,人参移栽目的是加快生长,实践证明野山参移栽一年体重可增加一倍,但外观五形发生变化;移栽两年体重可增加三倍,外观特征大部分消失。

2、据国家参茸中心等单位在理化指标对比实验中,野山参和移山参在总皂苷、单皂苷、微量元素等指标的含量和种类上有明显的区别。

3、根据北京大学现代中医药研究中心研究,“林下参”与野山参生物基因方面没有差异。

4、农业部和国家科委分别于1982年与1995年对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在吉林省抚松县实施的“林下参”综合护育技术研究成果,给予了“部级科学进步奖”和“国家科技成果证书”。

五、野山参标准的“野”字不能去掉

国家标准和2000年版《中国药典》中对于野山参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国家标准名称为野山参,《中国药典》名称为山参,会议认为还是叫做野山参为好,以便与移山参进行严格区别。如果园参以外都统称山参,就不仅名称上、概念上将发生混乱,也将引起人参市场的严重混乱,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接受。我国野山参市场由国内市场、境外市场(港、澳、台)、国外市场(东北亚、东南亚)组成。如果统称山参不利于我国人参市场的监管,更不利于我国人参产业的发展。

六、人参可用于保健品

200236日,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规定人参可用于保健品。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底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也将“鲜野山参或干野山参”、“其它鲜人参”、“其它干人参”列为食品类商品。

总之会议认为:一是人参主要分为野山参、移山参、园参三大类,其鉴别按目前条件主要靠外观鉴别;二是为确保人参市场的监管和人参产业的持续发展,无论中国药典的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都应该概念一致、标准统一。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吉林省野山参繁衍护育技术规程

新 闻 发 布 会

一、制定“野山参繁衍护育技术规程”的意义。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多次召开相关专家理论研讨会和论证会,并在征求国家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的修改单,提出将林下籽纳入了野山参范畴。国家标准委于2003年正式行文批准实施。

国家标准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对我国人参产业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将林下籽划入野山参范畴,为我国和我省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前景。由于国家实施“天保工程”,我省实施生态省建设,参地面积日趋减少是必然趋势,林下籽不毁林,而且起码需要封山育林20-30年,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生态保护方针政策。

2、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明确了林下籽的“身份”,大大提高了身价,将大幅度提升我省人参产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将有效刺激我省人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野山参是十分宝贵物种。国家标准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对于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措施。

二、制定“野山参繁衍护育技术规程”标准的目的。

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由于野山参经济效益预期高,大大刺激了参农和社会资金对野山参产业的投入。为了野山参产业的规范化,标准化,防止盲目性和一帮轰,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本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制定这一标准限定了野山参“自然生长”的相关条件。如:不得移裁、不得施肥打药、尽量减少人工管理等等,做到自然生长,自然繁衍。

2、对于适合野山参生长的条件做出了说明。如:气候条件、土质条件、海拔高度、坡向坡度条件、植被条件、树冠郁闭度条件、种植条件等等,以期尽可能防止盲目性。

3、商品野山参从外观标准和理化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野山参分等质量》。为此,本标准对于种籽选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提出了不得移裁、不得施肥打药等强制性限制条件。

林下籽(野山参)已有400多年历史,在我国大面积成片发展是1958年开始。目前每年可持续发展产出15002000公斤野山参。1982年和1995年,农业部和国家科委分别对中国农科院特产研究所在抚松实施成果,颁发了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科技成果奖。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前人的实践成果,使吉林省野山参繁衍与护育技术得到标准化、系统化,有利于在全省推广。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OO五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参市场规范化座谈会纪要

     根据省政协仲伟同委员关于我省人参市场规范化问题的建议的提案,2005415日,由省参茸办公室组织,再次在长春市召开了我省人参市场规范化问题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药办、省园艺特产局、农业部参茸质检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质检中心、吉林省人参测试分中心的有关领导,人参生产、科研、教学单位的专家等。会议由省参茸办张辉主任主持,省农委巡视员丁维连做了总结讲话。会议邀请了提案人仲伟同委员参会,并对提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这次会议主要是针对山参名称混乱、标准不一等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会议目的就是要统一认识,对人参进行科学的分类,对山参名称做出恰当的定义,为我省人参产业的发展和规范人参市场提供科学依据。

    与会代表和专家针对人参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山参标准的统一等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虽然对有些问题仍有不同见解,但根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初步对以下三个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人参从商品学的分类

统一划分为野山参、移山参和园参三类。

    ()分类的依据:分为野山参和园参与《原产地域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的要求及标准相同,和国家药典2000年以前版的分类一致,和省农委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修改2005年版《药典》的意见相一致,也和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的《野山参分等质量》相一致;移山参是介于野山参和园参的中间类型,且市场流通量大,因此,将其列为一个单独类型,对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意义重大。

   (二)分类的定义:

    1.野山参: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能完全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

    2.移山参:采挖的幼小野生人参(野山参),因其重量小而又被移植于山林中的人参(俗称移山趴山参趴货);或将园参幼苗人工移植于山林之中,在自然情况下生长年限较长(十几年或几十年)的人参;或是园参收获后遗留下来的自然生长年限较长(十几年或几十年)的人参(俗称“池底子”);或是“林下籽”生长年限在20年左右,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人参。

    3.园参:栽培年限在4年以上的人参。

    二、人参标准的划分和统一

    (一)统一标准:由于产区及市场上对人参分类的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国家颁布的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建议将国家颁布的GB19506-2004《原产地域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和GBT18765-2002 《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及《药典》标准进行统一。

    (二)制订标准:移山参是这次座谈会上首次明确的人参商品类型。因此,要尽快制定《移山参质量》标准:同时对《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三、人参检测

(一)统一标准: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参茸质检中心、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质检中心、吉林省人参测试分中心等均是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人参质检机构,且均分布在我省。因此,在对人参的质量检测上要采用统一标准,且不能互相拆台、相互诋毁。

(二)标准的使用:由于《原产地域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标准和《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基本一致,《移山参质量》标准还没有出台,国家2005年版《药典》又将山参项目取消。因此,建议目前暂时统一使用GB/T18765-2002《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待标准统一后,再行使用统一标准。

(三)野山参质检的分类:质检部门在鉴定时应执行GB/T18765-2002《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由于目前还没有《移山参质量》标准,因此移山参暂不进行检测,等《移山参质量》标准出台后再行检测。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伟同

野山参不能列入濒临灭绝保护植物

关于野山参拟列入濒临灭绝的二类保护植物一事,我们作为野山参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供国家相关部门参考。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国家标准对于野山参的定义是:“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中的野生人参”。这类野山参目前在世界上主要产自中国长白山区、俄罗斯远东地区及朝鲜半岛。其中俄罗斯远东(锡霍特山脉)地区的野山参通过边境贸易和民间贸易每年流入我国市场约2000公斤左右(鲜参),占市场流通量的最大部分。另外长白山区林下籽大约每年投放市场1500公斤左右(鲜参)。

2003年国家标准委农轻函(200388号文批准,将野山参定义修改为:“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和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能够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正式将林下籽划入了野山参范畴,并于200431日起实施。关于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国家相关部门、理论界和参界均不存在异议。

林下籽的历史,几乎同园参一样长,约有400多年。最初是个体行为,“参把式”们叫做“密参”。大面积的基地化撒播始于1958年公社化时期。据调查,目前东北三省基地野山参面积为50多万亩(个人的“密参”无法统计)。如果将野山参列入需要保护的植物类,将产生以下问题:

一、从植物生态学上,不好界定野山参原生地概念。比如有15年龄的野山参基地,就有大量自然落果而生长出来的第二代--第四代野山参。第一代人工撒播而可能存在原生地概念上的争议,那么第二代、第三代、第N代则如何界定原生地概念?学术界和东北“参把式”们主张,目前放山采到的野山参中,形成野山参群落的不少是先人秘密撒播于深山老林的“密参”。在植物生态条件相同条件下,经鸟排泄生长出来的人参,与自然落果或人手撒播生长出来的人参有何区别?

二、从植物形态学上,实践证明,我们无法鉴别野山参和林下籽,在实际操作上也无法区别“原生地”与否。

三、从国家相关政策的相谐调考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大量论证,已经颁布实施国标《野山参分等质量》修改单,将林下籽划纳入野山参范畴。如果国家林政部门将野山参纳入必须保护的植物,限制采挖,限制流通,其后果将是国家政策间的“碰车”。

四、我们认为,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是从根本上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的更为有效的措施。

五、由于国家实施天保工程,园参参地急剧减少;由于林业砍伐量减少,林业企业和职工面临第二次创业的现实。又因林下籽被纳入野山参范畴,其经济效益预期好,现已出现大量的野山参基地,有的基地已开始采挖、加工、销售。若将野山参列入保护植物类,这些基地的野山参将无法流通。否则只能冠之以“林下籽”“籽海”等新名词。由于沿续几千年的消费习惯,担心新名称将不为市场所接受,其价格亦将一落千丈,甚至可能造成产业消亡。

六、人参文化是古老的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天保工程,园参面积急剧减少(园参毁林严重,参地依法由林政部门批准,象辽宁省已基本停止审批参地)的情况下,林下籽是我国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途径。林下籽不毁林,而且需要起码封山20年以上,符合天保工程要求,如果我国人参产业没有林下籽这个新途径可走,估计过不了多少年将面临消亡的命运。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仲伟同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人参,人参药品及行政许可法

                       郭福金

33 O日,北京某报以“山参合法身份证该由谁发”为题,以该报记者高秀东等人名义发表文章。该文章援引20041216日国家药监局的专函:“对于人参药品的检验,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某报援引上述专函以后做了逻辑上的跳跃,偷换了概念,将“人参药品”等同于“人参”,并由此认定“人参检验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药品检验机构进行”。人参药品的含义应该是以人参为原料制成的药品,国家药监局的专函是针对“人参药品”,其依据是《药品管理法》,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由此得出人参就是药品的结论,显然是不成立的。从古到今,中药(包括中成药)的原料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五谷杂粮、水果、家畜的某些脏器等等。显然这些能用于中药(包括汤剂)的原料,却不能定义为药品。

实际上国家对此早就有明确的定义。卫生部200236日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中人参列在其中。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编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也将“鲜或干的野山参”、“其他鲜人参”、“其他干人参”列为食品类商品。

那么什么叫保健食品呢?国家标准GB16740-1997定义如下:“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这个定义清晰明白地界定了保健食品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药品。   

国家药监局的专函(包括对“专函”的解释),实际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法》,某报作为全国型舆论媒体,应该坚持严谨负责的办报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符合宪政精神和法制精神的报道,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促进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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